1990年,華懋集團的王德輝遭綁架後失蹤;1999年,法院宣告他在法律上死亡。妻子龔如心與其父王廷歆隨即就兩份不同年代的遺囑展開訴訟。龔如心後來亦留下慈善遺囑,身故後再有新的文件爭議。這並非單純的家庭糾紛:案件牽涉龐大的家族資產,也關乎企業管理和公益安排。同一個家族,兩次漫長的訴訟,提出了同一個問題:當事人不再能親自說明時,如何證明其意願,並讓資產按這份意願持續運作?
一、兩份遺囑之爭:先確認文件,再談資產歸屬
王廷歆主張依照王德輝1968年的遺囑繼承;龔如心則提出1990年的遺囑,當中指定她為唯一繼承人。一張與後者一同提交的文件,還寫有「One Life One Love」。這份帶有私人情感的表達令人印象深刻,但法庭首先要處理的,是遺囑是否由王德輝親自簽署。
一審法院曾裁定1990年遺囑上的簽名屬偽造。案件歷經上訴,2005年終審法院最終認可該遺囑,龔如心得以按遺囑繼承丈夫的遺產。由一審失利到終審勝訴,焦點始終是文件的真確性及相關證據。這說明傳承文件能否執行,不僅取決於寫下甚麼,還取決於意願如何被證明。尤其當立遺囑者已不在場,簽署、見證和文件保管的證據,便可能成為訴訟的關鍵。
二、龔如心的慈善安排:遺囑有效,治理仍須落實
2007年龔如心身故後,陳振聰提出一份據稱由她於2006年訂立、將遺產交予自己的遺囑。法院裁定該文件屬偽造,確認龔如心2002年的遺囑是真實而有效的文件。丈夫的遺囑關乎她是否繼承;她自己的遺囑則關乎資產日後的公益用途。兩次訴訟有相同之處:只要出現互相衝突的文件,真正的傳承意願便須經過法律程序辨明。
隨後,另一問題浮現:華懋慈善基金應將龔如心的遺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持有,還是為遺囑所列的慈善目的管理?終審法院於2015年裁定,2002年遺囑設立了慈善信託,基金並非遺產的絕對受益人。基金的身分以及管理權的界限,因而與資產歸屬同樣重要。
法院在2024年批准遺產管理方案,並批准委任新的受託人;安排亦設有獨立監督機制。龔如心的慈善意願並未因訴訟而被宣告失效,但從確認遺囑到建立治理架構,仍走過漫長的法律程序。
三、遺囑與信託:不同功能,可以相互銜接
遺囑可以指定身故後的資產歸屬,也可以像龔如心的2002年遺囑那樣,設立以特定目的運作的信託。兩者並非只能擇其一:遺囑記錄身故後的意願,信託則由受託人按照條款持續持有、管理和運用資產。龔如心案例中的慈善信託,旨在讓資產服務於遺囑所列的公益方向;其運作離不開受託人的職責,以及對用途和管理方式的監督。
在一般的家族傳承規劃中,信託亦可用來安排受益人的權益、資產管理職能和分配節奏。例如,企業股權的受益可以與日常經營的決策責任分別考慮;年輕一代的受益方式亦可以配合其人生階段。龔如心遺囑所涉的則是慈善信託,兩者的目的與受益對象有別。
信託是一種持續治理工具,卻不保證免於文件真偽、權益歸屬或受託人履職方面的爭議。其效果亦取決於條款、資產是否妥善納入架構,以及適用的法律。傳承安排的價值不能只看文件的名稱,而應看權利與責任是否清晰、治理機制能否落實。
四、從分配走向治理:讓意願有長期承接機制
對持有企業股權或需要照顧多代家庭成員的人而言,規劃不宜只停留於「交給誰」。企業的管理與家庭的受益未必需要由同一人承擔;慈善目的亦須由能履職的受託人和監督者接續執行。
更值得預先釐清的,是三個彼此相連的問題:
●文件如何訂立、保存及核實,避免日後難以確認其真確性;
●誰有權管理資產、作出決策,受益人或慈善目的如何被清晰界定;
●當管理者更替、家庭情況改變時,由誰監督並執行既定規則。
這些問題關乎分配之後的日常運作,而不是將法律架構視為永遠不會出現爭議的保證。提早思考的目的,不是限制家人,而是在仍有選擇權時,讓下一代的責任培育、企業交班與資產安排有時間銜接。
王德輝與龔如心兩次遺囑爭議,並非「白紙黑字毫無作用」的故事。前者的遺囑最終獲得確認,後者的慈善信託亦得到法院認可。案例真正留下的啟示是:財富傳承不只需要表達意願,還需要能證明意願、承接責任並應對時間變化的制度。當財富同時連繫家庭、企業與公益,長期治理比一次性的分配更能回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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