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华懋集团的王德辉遭绑架后失蹤;1999年,法院宣告他在法律上死亡。妻子龚如心与其父王廷歆随即就两份不同年代的遗嘱展开诉讼。龚如心后来亦留下慈善遗嘱,身故后再有新的文件争议。这并非单纯的家庭纠纷:案件牵涉庞大的家族资产,也关乎企业管理和公益安排。同一个家族,两次漫长的诉讼,提出了同一个问题:当事人不再能亲自说明时,如何证明其意愿,并让资产按这份意愿持续运作?
一、两份遗嘱之争:先确认文件,再谈资产归属
王廷歆主张依照王德辉1968年的遗嘱继承;龚如心则提出1990年的遗嘱,当中指定她为唯一继承人。一张与后者一同提交的文件,还写有「One Life One Love」。这份带有私人情感的表达令人印象深刻,但法庭首先要处理的,是遗嘱是否由王德辉亲自签署。
一审法院曾裁定1990年遗嘱上的签名属伪造。案件历经上诉,2005年终审法院最终认可该遗嘱,龚如心得以按遗嘱继承丈夫的遗产。由一审失利到终审胜诉,焦点始终是文件的真确性及相关证据。这说明传承文件能否执行,不仅取决于写下甚么,还取决于意愿如何被证明。尤其当立遗嘱者已不在场,签署、见证和文件保管的证据,便可能成为诉讼的关键。
二、龚如心的慈善安排:遗嘱有效,治理仍须落实
2007年龚如心身故后,陈振聪提出一份据称由她于2006年订立、将遗产交予自己的遗嘱。法院裁定该文件属伪造,确认龚如心2002年的遗嘱是真实而有效的文件。丈夫的遗嘱关乎她是否继承;她自己的遗嘱则关乎资产日后的公益用途。两次诉讼有相同之处:只要出现互相冲突的文件,真正的传承意愿便须经过法律程序辨明。
随后,另一问题浮现:华懋慈善基金应将龚如心的遗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持有,还是为遗嘱所列的慈善目的管理?终审法院于2015年裁定,2002年遗嘱设立了慈善信托,基金并非遗产的绝对受益人。基金的身分以及管理权的界限,因而与资产归属同样重要。
法院在2024年批准遗产管理方案,并批准委任新的受托人;安排亦设有独立监督机制。龚如心的慈善意愿并未因诉讼而被宣告失效,但从确认遗嘱到建立治理架构,仍走过漫长的法律程序。
三、遗嘱与信托:不同功能,可以相互衔接
遗嘱可以指定身故后的资产归属,也可以像龚如心的2002年遗嘱那样,设立以特定目的运作的信托。两者并非只能择其一:遗嘱记录身故后的意愿,信托则由受托人按照条款持续持有、管理和运用资产。龚如心案例中的慈善信托,旨在让资产服务于遗嘱所列的公益方向;其运作离不开受托人的职责,以及对用途和管理方式的监督。
在一般的家族传承规划中,信托亦可用来安排受益人的权益、资产管理职能和分配节奏。例如,企业股权的受益可以与日常经营的决策责任分别考虑;年轻一代的受益方式亦可以配合其人生阶段。龚如心遗嘱所涉的则是慈善信托,两者的目的与受益对象有别。
信托是一种持续治理工具,却不保证免于文件真伪、权益归属或受托人履职方面的争议。其效果亦取决于条款、资产是否妥善纳入架构,以及适用的法律。传承安排的价值不能只看文件的名称,而应看权利与责任是否清晰、治理机制能否落实。
四、从分配走向治理:让意愿有长期承接机制
对持有企业股权或需要照顾多代家庭成员的人而言,规划不宜只停留于「交给谁」。企业的管理与家庭的受益未必需要由同一人承担;慈善目的亦须由能履职的受托人和监督者接续执行。
更值得预先釐清的,是三个彼此相连的问题:
●文件如何订立、保存及核实,避免日后难以确认其真确性;
●谁有权管理资产、作出决策,受益人或慈善目的如何被清晰界定;
●当管理者更替、家庭情况改变时,由谁监督并执行既定规则。
这些问题关乎分配之后的日常运作,而不是将法律架构视为永远不会出现争议的保证。提早思考的目的,不是限制家人,而是在仍有选择权时,让下一代的责任培育、企业交班与资产安排有时间衔接。
王德辉与龚如心两次遗嘱争议,并非「白纸黑字毫无作用」的故事。前者的遗嘱最终获得确认,后者的慈善信托亦得到法院认可。案例真正留下的启示是:财富传承不只需要表达意愿,还需要能证明意愿、承接责任并应对时间变化的制度。当财富同时连系家庭、企业与公益,长期治理比一次性的分配更能回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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