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WYSL案:赢了架构,输了细节,不专业的受托人会让信托隔离付出多少额外代价?

引言

 

2019 年香港上诉庭审理的 WYSL案[1](以下简称“本案”)证明,在应对离婚财产诉讼的过程中:
1. 与信托相比,代持是更不可靠,更难以向法院举证的财产持有方式;

2. 信托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防火墙隔离效果;

3. 一位不懂得如何与法院沟通的受托人,可能用几封生硬的回函,让整个家族在无形中付出近千万港元的代价。

 

01 案件起因
离婚诉讼引发豪门争产

 

这是一场典型的“豪门离婚战”,妻子(本案原告)与丈夫(本案被告)于2005年1月结婚,婚姻维持约 10 年,无子女,争议焦点是丈夫背后庞大的家族资产。
丈夫的父亲(已故)按以下路径处理资产:
1. 生前将大量资产(包括公司股权、豪宅物业)挂在子女名下,让子女为其代持(以下简称“代持池”);
2. 于2004年6月重病期间设立了一个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信托资产价值为2,700 万美元,丈夫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理论上将会获得约 1/4 的受益权份额(约 5,570 万港元)(以下简称“信托池”)。
以上两条路径涉及的财产范围没有重叠,彼此互不相关。
妻子一方的诉讼策略很清晰:
1. 对于代持池中的资产,主张适用《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7条推翻代持,认为所谓父亲挂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实际上的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s)就是子女而不是父亲,因此所谓挂在丈夫名下的财产都是实际归丈夫所有的。
2. 对于信托池中的资产,主张丈夫在信托中的权益属于丈夫个人的“经济来源”(Financial Resources),因此此部分应当纳入夫妻离婚时,妻子可以主张分配的财产范围。

 

02 代持险胜
举证成本高、难度大

 

在本案中,丈夫一方必须举证证明代持池中的资产,实际上的受益所有权人是父亲。为此需要整理从1994年到父亲重病前能证明受益所有权归属的所有证据,证据准备起来非常繁琐。
另外,在证人证言方面,丈夫的兄弟和母亲,均有出庭作证,证明代持池中的资产,实际上的受益所有权人是父亲。但法官在一审判决中直言:由于他们均来自于一个紧密的小家庭,因此兄弟和母亲会倾向于保护丈夫,也不愿意自己家族的财产被分割给外人,这些因素均会影响证据的可靠性。[2]
幸好证人当中有一位Mr Lam(从2006年就开始协助父亲处理资产投资事宜),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了证言。特别是关于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某些物业主要是为了节税,事实上购买物业的资金来源是源于父亲这一点,法官对于Mr Lam的证言予以采信。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用代持处理资产,如果遇到离婚引发的财产诉讼,在举证上存在一个悖论。
由于代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安排,往往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也不容易有家庭成员之外的独立第三人知晓相关信息。然而一旦出现争议,法官对于亲属所做的证词,却持有怀疑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声称资产属于代持而不是自己所有,“自证清白”的难度极高,丈夫一方在这个事项上能举证成功属于险胜。

 

03 信托隔离成功
信托实现防火墙隔离效果,回函瑕疵带来负面影响

 

1)从结果上看,信托的防火墙隔离效果已经实现了
不论是一审法官还是上诉庭法官均认为信托相关利益不应视为丈夫的财产。
上诉庭法官更明确指出:丈夫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他在自由裁量信托中所拥有的四分之一份额并不能视为他自己的财产,而且由于丈夫现在的偿付能力足够支付法院判决的3,300 万港元,所以没必要考虑信托中的份额。
也就是说,对于信托中丈夫拥有的四分之一份额而言,在法院作出判决的当下,信托已经把资产进行了锁定和隔离,防止了婚姻破裂导致的资产流失。

 

2)法官多写一句进一步表明态度

同时,上诉庭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如果有必要把信托中丈夫所拥有的四分之一份额作为分配对象的话,信托中的份额或者至少部分份额似乎有充足的理由应当被视为丈夫一方的经济来源。

86. We do not think it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his interest in the Trust, a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lump sum payment we propose is within the Husband’s affordability without causing unfairness to him. If it had been necessary to do so, it seems to us there may well be good grounds in holding that his interest in the Trust, at least in part, should be regarded as available financial resource for the purpose of ancillary relief.

3)为什么多写一句?
A. 很多人看到以上第2)点开始大惊失色,问是不是法院自相矛盾了,信托隔离作用又失效了?
请注意:其实不是的。这里是个假设性的论述,“如果必要”会怎么样,但是在本案目前的情况下是“不必要的”。
同时也表明了法院的态度,法院的倾向是不必要的情况下不动信托池里的财产,这对丈夫一方有利。
B. 为什么一定要写假设性论述这一句?不写行不行?
请注意:妻子提出的第二项请求,就是要求确认信托中的权益属于丈夫个人的“经济来源”,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如果法院在此份判决书中不进一步对“经济来源”问题展开正面论述和分析(具体论述过程见以下第4)点),而只是简单写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权份额不能作为丈夫的财产,将为妻子进一步上诉提供空间和余地,妻子一方可以提出上诉庭法官完全回️避或者遗漏了她提出的第二项请求。
所以,假设性论述是非常必要的,在逻辑上形成了闭环,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判决稳定性,降低了妻子一方进一步上诉的可能性,这对丈夫一方仍然是有利的。

 

4)不专业回函带来负面效应

现在我们回到妻子的第二项诉求。
假设有必要讨论“经济来源”的问题,为了评估信托份额是否可以作为丈夫的“经济来源”,法院需要判断:
如果丈夫急需用钱,受托人有多大可能性会提前分配信托本金或收益金额给丈夫?也就是说,控制权是否在丈夫手上不是关键因素,丈夫有多大可能实际上取得信托财产才是关键因素,是这便是著名的 Charman 测试[3]。
然而,在这个关键环节,受托人的回复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反面教材”。
丈夫的律师曾经两次发函给受托人询问有关信托的问题:
a)第一次问:丈夫对信托享有什么法定权利,以及什么时候可以以分配信托财产的形式实现前述权利;
b)第二次问:考虑到父亲在一份备忘录中写明自己的意愿,表示如果自己去世,信托的本金和收益将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在母亲和3个子女之间均分。如果丈夫要求提前支付属于他的部分或全部信托份额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受托人考虑到以上全部因素(特别是父亲的意愿),是否有可能支付给丈夫,如果受托人认为没可能,理由是什么。
受托人的回函极其生硬,核心意思只有两点:
a)“丈夫没有任何法定权利。”(No Legal Entitlement)
b)“一切分配全凭受托人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Absolute Discretion)
也就是说,受托人只是重复了一遍自由裁量信托的定义,以及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什么权利、受托人有什么权力。却拒绝根据本案情况针对问题做任何进一步解释,也不提供任何理由。
这种回复在法律上不能算“有错”,但在沟通策略上却是灾难性的。
上诉庭法官在判决书第 91 段毫不留情地批评受托人这种 “Stonewalling”(阻碍式) 的回答,认为其是“最起反面作用的”(Most Unhelpful),且没有经过“适当或仔细的考虑”。
A. 直接后果是什么?
因为受托人拒绝提供任何关于分配政策或考量因素的说明,法院不得不自行推断。法官最终认定:考虑到父亲的意愿,认为受托人可能会(Would be likely to do so) 拨付这笔钱给丈夫。

所以,假设性结论中,措辞就变成了:信托中的份额“似乎有充足的理由”被视为丈夫一方的经济来源。
B. 间接后果是什么?
比措辞更大的影响是:尽管是假设性的结论,以上结论却无形中提升了法官对丈夫一方支付能力的期待和信心。
在本案中,妻子的两项诉求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上诉庭法官却在判决中把丈夫支付给妻子的金额,从2,400万港元调升为3,300万港元。
表面上看,假设性的结论对3,300 万港元数字计算无直接影响。法官给出的金额调增书面依据是:
1) 一审判决未考虑到妻子在职业重建的过程中还需要一笔钱来保证她对未来的信心;
2)一审判决中房子购买价格计算方式不够合理,应该取中位数。
实际上,是假设性的结论间接为法官证明丈夫支付能力提供了信心,法官才能得出其提议的金额在丈夫的支付能力之内,对丈夫并不会构成不公平的结论。
如果受托人回函写得够专业,鉴于丈夫一方无争议的个人财产为4,800万港元,丈夫一方至少可以以受托人的回函内容作为依据,指出突然增加900万港币,对丈夫一方存在不公平或者未考虑实际支付能力的可能性,要求对金额做出调减。
但是很遗憾,回函写得如此生硬、不专业,除了起反面作用,增加了受托人付款给丈夫的可能性,进而对丈夫的支付能力做了无形背书之外,再没有其他对丈夫一方有利的作用了。

 

04 启示

 

1)信托是在婚变中发挥风险隔离作用的可靠防火墙

妻子试图直接分割信托资产的尝试失败,这表明,只要进行专业、科学的设计,信托依然是在婚变中发挥风险隔离作用的可靠防火墙。

2)与信托相比,“代持”举证劣势突出,充满不确定性
“代持”在婚姻财产诉讼中处于天然的举证劣势,依赖亲属和第三人证词证明财产的代持属性,不仅成本高昂,且充满了不确定性。相比之下,信托通过法律安排和文件实现所有权分离和风险隔离,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可确定性。

3)受托人回复不专业,信托隔离成功要付出高昂额外代价
本案最深刻的教训在于受托人的专业素养往往决定了实现信托隔离效果要付出多大的额外代价。
上诉庭在判决书86段中补充说明:“若有必要时,信托利益可能构成经济来源”,是不容轻视的警告。
受托人的生硬回函,迫使法院直接推定得出假设性结论。虽然本案最终未将信托资产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但这句保留性论述,无形中为法官上调 900 万港元赔偿额提供了心理背书。

作者:Leil 刘莉,香港信托协会法务顾问
香港大学 普通法硕士(Master of Common Law)
近10年资深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及家族办公室提供顶层的离岸资产规划、信托架构设计及跨境合规方案

 

注释:

[1] WYSL v FHCBA, CACV 399/2018, [2019] HKCA 814;

[2] WYSL v FHCBA [2018] HKCFI 1543,详见判决书第60段;

[3] Charman v Charman[2006] 1 WLR 1053; 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2014) 17 HKCFAR 414.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司法判例及法律、政策文件梳理,仅供信息分享与学术讨论之用。文章内容不构成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信托设立的专业建议。建议在采取任何财富规划行动前,寻求独立的法律、财务和税务等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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