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内地和美国都没有官方信息证实的消息大家还是不要轻易相信了,正解如下:
01 香港的判决:只和接管令有关,判决书提及信托是引用其他判例,并不涉及许家印本人的信托,且接管不代表可以直接处分财产
由于许家印拒绝披露香港法院之前要求他披露的财产信息,因此,该案核心是是否要在法院已经发布的资产冻结令的基础上再任命接管人接管财产。
此份判决书中集中出现信托(Trust)字样的地方只有两处:
1)第一处在第4页
法官引用了Akai案[1]的判决内容,说明:
“如果Mareva Order(可简单理解为资产冻结令)已经被违反或者有被违反的实际危险,那么任命接管人接管Mareva Order针对的财产被认为是恰当的救济措施。”
法官继续引用Akai案中Gee on Commercial Injunctions里的一段论述举例说明: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被告控制着一个海外信托或公司网络,并且其将事务安排得如此复杂,以至于若不采取此步骤,他可能成为无法执行判决的对象(即难以通过判决实现债权)。”
请注意,此处的信托不是指许家印设了信托,也不是说这个接管令是针对许家印的信托做的,只是一个假设性举例而已。
目的只是为了阐述什么情况下任命接管人接管财产是合适的。
2)第二处在第24到25页
在此处,法官是引用另一个案子,Dadourian案[2]的论述说明: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有充分理由推断第三人是以被动信托(Bare Trust)或代名人(Nominee)的方式为被告持有财产时,可作为推断这些财产事实上就是被告自己的财产的充分理由”
“无论是认为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是虚假的,还是刺破公司面纱,抑或是试图将受控的自由裁量信托认定为被动信托,在我看来,都并无特别紧要之处。……关键在于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推定相关被告控制了该自由裁量信托内的资产。”
这里仍然是假设性举例,并不涉及任何与许家印本人的信托有关的内容。
紧接着这个例子结束后,在判决书第60段,法官给出的结论是:确定许家印对Schedule 1 中的公司有100%的受益所有权,因此接管令应该覆盖Schedule 1 中的公司,但依旧没有提到和许家印的信托有关的任何信息。
3)有接管令不代表接管人可以随意处分财产
另外,在该案判决书多处,特别是第43段和第50段,法官明确指出接管令是为了维持财产现状,接管人的权力限于识别、维持和保全许家印的财产。
许家印的律师特别要求删除接管令中任何可能被理解为接管人有权处分财产的内容,此点法官也同意了(见判决书第63-64段)。
因此,此判决书中的接管令仅具有保全性质,并未赋予接管人执行、处分许家印财产的任何权限。
许家印曾就此判决提起上诉,但上诉已被驳回。
0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仅有开庭通告,尚未判决,现有信息未提及信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在2026年4月14日在官方微信上发了开庭情况通告,通告主要明确的信息是起诉的罪名和许家印当庭认罪悔罪的情况,无法找到确定和信托有关的任何信息。
另外,法庭确认择期宣判,也就是说截止到目前为止(指发文时间2026年5月21日)还未做出正式判决。
03 美国的信托:网传消息,无官方来源印证
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许家印在哪里设了信托,网络上看到的信托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等消息,并没有美国法院开庭公告、判决书等确切官方消息来源佐证。
作者:Leil 刘莉,香港信托协会法务顾问
香港大学 普通法硕士(Master of Common Law)
近10年资深涉外法律服务经验,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及家族办公室提供顶层的离岸资产规划、信托架构设计及跨境合规方案
注释:
[1] Akai Holdings Limited & Others v Ho Wing On, Christopher & Others (HCCL 37/2005 AND HCCL 40/2005, unreported, 1, September 2009)
[2] Dadourian Group & Others v Azuri Ltd [2005] EWHC 17688
参考资料:
[1] 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Hui Ka Yan & Ors [2025] HKCFI 4327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告: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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