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香港、內地和美國都沒有官方信息證實的消息大家還是不要輕易相信了,正解如下:
01 香港的判決:只和接管令有關,判決書提及信托是引用其他判例,並不涉及許家印本人的信託,且接管不代表可以直接處分財產
由於許家印拒絕披露香港法院之前要求他披露的財產信息,因此,該案核心是是否要在法院已經發布的資產凍結令的基礎上再任命接管人接管財產。
此份判決書中集中出現信託(Trust)字樣的地方只有兩處:
1)第一處在第4頁
法官引用了Akai案[1]的判決內容,説明:
“如果Mareva Order(可簡單理解為資產凍結令)已經被違反或者有被違反的實際危險,那麼任命接管人接管Mareva Order針對的財產被認為是恰當的救濟措施。”
法官繼續引用Akai案中Gee on Commercial Injunctions裏的一段論述舉例説明: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被告控制着一個海外信託或公司網絡,並且其將事務安排得如此複雜,以至於若不採取此步驟,他可能成為無法執行判決的對象(即難以通過判決實現債權)。”
請注意,此處的信託不是指許家印設了信託,也不是説這個接管令是針對許家印的信託做的,只是一個假設性舉例而已。
目的只是為了闡述什麼情況下任命接管人接管財產是合適的。
2)第二處在第24到25頁
在此處,法官是引用另一個案子,Dadourian案[2]的論述説明: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當有充分理由推斷第三人是以被動信托(Bare Trust)或代名人(Nominee)的方式為被告持有財產時,可作為推斷這些財產事實上就是被告自己的財產的充分理由”
“無論是認為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是虛假的,還是刺破公司面紗,抑或是試圖將受控的自由裁量信託認定為被動信託,在我看來,都並無特別緊要之處。……關鍵在於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推定相關被告控制了該自由裁量信託內的資產。”
這裏仍然是假設性舉例,並不涉及任何與許家印本人的信託有關的內容。
緊接着這個例子結束後,在判決書第60段,法官給出的結論是:確定許家印對Schedule 1 中的公司有100%的受益所有權,因此接管令應該覆蓋Schedule 1 中的公司,但依舊沒有提到和許家印的信託有關的任何信息。
3)有接管令不代表接管人可以隨意處分財產
另外,在該案判決書多處,特別是第43段和第50段,法官明確指出接管令是為了維持財產現狀,接管人的權力限於識別、維持和保全許家印的財產。
許家印的律師特別要求刪除接管令中任何可能被理解為接管人有權處分財產的內容,此點法官也同意了(見判決書第63-64段)。
因此,此判決書中的接管令僅具有保全性質,並未賦予接管人執行、處分許家印財產的任何權限。
許家印曾就此判決提起上訴,但上訴已被駁回。
02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僅有開庭通告,尚未判決,現有信息未提及信托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只在2026年4月14日在官方微信上發了開庭情況通告,通告主要明確的信息是起訴的罪名和許家印當庭認罪悔罪的情況,無法找到確定和信託有關的任何信息。
另外,法庭確認擇期宣判,也就是説截止到目前為止(指發文時間2026年5月21日)還未做出正式判決。
03 美國的信托:網傳消息,無官方來源印證
目前尚不能完全確定許家印在哪裏設了信託,網絡上看到的信託在美國特拉華州設立等消息,並沒有美國法院開庭公告、判決書等確切官方消息來源佐證。
作者:Leil 劉莉,香港信託協會法務顧問
香港大學 普通法碩士(Master of Common Law)
近10年資深涉外法律服務經驗,專注於為高淨值客户及家族辦公室提供頂層的離岸資產規劃、信託架構設計及跨境合規方案
註釋:
[1] Akai Holdings Limited & Others v Ho Wing On, Christopher & Others (HCCL 37/2005 AND HCCL 40/2005, unreported, 1, September 2009)
[2] Dadourian Group & Others v Azuri Ltd [2005] EWHC 17688
參考資料:
[1] 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Hui Ka Yan & Ors [2025] HKCFI 4327
[2]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通告:恆大集團、恆大地產及許家印案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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